html模版重慶市集體合同條例修訂通過 將於明年起施行
集體合同制度對於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具有重要作用,在近日召開的重慶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重慶市集體合同條例》修訂通過,新條例增加瞭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涉及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等三個方面,同時也明確瞭集體協商過程中雙方的禁止行為,強化瞭開展集體協商的制約機制。該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慶集體合同覆蓋率動態保持在90%以上覆蓋職工700萬人



要弄明白新條例的作用,首先要搞清楚什麼是集體合同。其實,集體合同制度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勞動關系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對於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具有重要作用。具體來說即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市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李燕介紹,修訂前的《重慶市集體合同條例》於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對引導和規范我市推行集體合同制度、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發揮瞭積極作用。截至去年底,全市共簽訂綜合性集體合同3.74萬份,覆蓋企業20.59萬傢,覆蓋職工500.29萬人;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3.80萬份,覆蓋企業20.56萬傢,覆蓋職工488.07萬人。兩個合同覆蓋率動態保持在90%以上,覆蓋職工700萬人。



“目前我市集體合同工作存在認識不到位、發展不平衡、合同簽訂率高但流於形式等問題。”李燕說,目前集體協商實踐中還普遍存在“不會談”“不願談”的問題,因此有必要通過條例的修訂來進行引導、規范和約束,以提升集體協商的實效性,保證集體合同制度的順利實施。



設專章對專項集體合同作出規定涉及工資等方面問題



修訂後的條例都在哪些方面做出瞭改動呢?據瞭解,新條例規定瞭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責任,其中分別明確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在推動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方面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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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山介紹,修訂後的條例增加瞭專項集體合同方面的內容,就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等專項集體合同設專章作瞭規定,明確瞭訂立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和參考因素,進一步突出瞭工資集體協商的重要性,增強瞭工資集體協商的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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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山說,新條例還強化瞭上級工會在集體協商中的指導作用,為增強職工一方的協商能力、提高協商技巧提供瞭強有力的支持,有助於解決職工一方協商代表不敢談、不會談的問題。同時,增加瞭外聘協商代表的規定,明確瞭外聘協商代表的產生方式、人數占比、費用列支途徑,有利於解決集體協商和訂立集體合同中的專門性問題。“這些修改,極大地增強瞭集體協商的可操作性。”



此外,新條例還強化瞭開展集體協商的制約機制,健全瞭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機制,明確瞭集體協商過程中雙方的禁止行為。“當前企業和職工因拖欠工資薪酬,養老和醫療保障不到位等問題而產生的矛盾糾紛不斷,個別企業或者職工的過激行為甚至從企業內部發展到社會公共場所,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條例對集體協商過程中用人單位和職工方的禁止行為作瞭規定,有利於促進雙方理性開展協商。”張山說。



條例實施將產生積極影響不會造成企業用人成本上升



既然集體合同制度和大傢有著密切的關系,那麼在什麼情形下才開展集體協商?對此,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方訂立集體合同,應當進行集體協商;用人單位確定勞動報酬、勞動定額、勞動合同管理、獎懲、裁員、保險和福利、勞動安全與衛生、休息休假、職業技能培訓等事項,應當事先與職工方進行集體協商;用人單位和職工方應當每年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年度工資調整辦法和年度工資總收入進行集體協商;用人單位和職工方可以就其他與勞動關系有關的事項進行集體協商。



工資集體協商是集體協商的核心內容之一,提到集體協商,或許不少人首先想到的就是工資問題。在這一方面,新條例明確瞭用人單位和職工方提出工資增長、維持或者降低工資的協商要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工資專項集體合同,並規定瞭工資集體協商和專項集體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平均工資水平、工資支付辦法、工資調整辦法、其他工資待遇等事項,此外還明確瞭訂立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可以參考的因素,包括地區、行業、用人單位的人工成本水平等七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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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的種種規定會不會造成本市企業用人成本上升?這一問題無疑受到瞭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對於這個問題,張山予以瞭否認,他表示,條例實施不會必然導致本市企業用人成本上升。



張山說,用人單位應當開展集體協商,職工方與用人單位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與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新條例未超出上位法規定增加用人單位在開展集體協商和訂立、履行集體合同方面的義務。同時,對工資報酬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能夠引導職工和企業通過合法途徑,理性表達訴求,將勞動爭議矛盾有效地化解在用人單位內部,有利於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秩序和社會穩定,從而對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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