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ml模版我的讀書筆記之五:從憲法到法治國傢的前瞻


趙C?

什麼意思?戶籍民警拿起這張第一代身份証,歪著頭又看瞭一眼:

姓名 趙C

性別 男 民族 漢

出生 1986年7月18日

住址 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北極閣40號

2005年6月16日簽發 有效期限10年

戶籍民警用手指摸瞭摸身份証,仔細辨認瞭上面的鷹潭市月湖分局印鑒,身份証是真的,但這名字鮮見,不是規范的漢字,而是英文字母。

戶籍民警抬起頭來,對眼前這位真實的趙C說,公安部有通知,姓名裡不能有外國字母,你這第二代身份証不能換。

這回輪到趙C驚訝瞭,什麼,不能換?我自己的身份証不能換?

二○○六年八月的一天,二十一歲的趙C,這名就讀於貴州某大學的大學生,到自己的戶籍所在地鷹潭市月湖公安分局江邊派出所換發第二代身份証,遇到瞭難題。

趙C為何取名為趙C?

這得問趙C的父親。

趙C的父親趙志榮下過鄉,吃過很多苦,雖然後來自學拿到瞭本科文憑,但仍深感自身知識的欠缺。結婚後,他就多次與妻子商量,要自己的下一輩學好知識,因此,他想給後代取一個特別的名字。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八日,他喜得貴子,心中醞釀已久的名字“趙C”亮出來瞭。給兒子取名“趙C”,寄托著自己一種希望。人一輩子至少要學會兩種語言文字,首選漢語和英語,他自己的英語沒學好,兒子出生後,他希望兒子能學好英語,所以決定在名字上做點英語文章。他想,“C”是“China(中國)”的第一個字母,又有“西方”諧音的意思,因此告誡兒子最好能到西方國傢留學並學有所成,但又不能忘掉自己是中國人。另外,以“C”開頭的單詞最多,這寓意人丁興旺。

趙志榮就以兒子“趙C”的姓名去進行戶籍登記。二○○五年,兒子考上大學瞭,他樂不可支,又用“趙C”為兒子申請第一代身份証,當年六月十六日,月湖公安分局簽發身份証。

“這個名字簡單,好聽好記,又不重名,老師、同學一看到我的名字就能記住我。”趙C說,這個名字給他帶來瞭很多便利,而且受名字的刺激,他學習英語、語文特別的賣力,同學們還給他取瞭一個親昵的綽號“西西”。

而現在,卻換不瞭第二代身份証。趙C為自己的名字,又去找月湖公安分局。戶政科民警對他說,“趙C”進不瞭公安部戶籍網絡程序,建議趙C改名。

趙C是大三學生,就要畢業參加工作,他擔心,自己從小到大的檔案姓名都是“趙C”,萬一以後再改名的話,他連自己究竟是誰都解釋不清。

二○○七年七月六日,趙C向鷹潭市公安局申請,要求繼續使用“趙C”姓名。

當年十一月九日,鷹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復,要求趙C改名。依據是公安部《姓名登記條例(初稿)》有規定,已簡化的繁體字、已淘汰的異體字、外國文字、漢語拼音、阿拉伯數字等字樣不能用。

都說是公安部的文件規定,弄得趙C百般無奈。

趙C的父親趙志榮是一名律師,經過查詢,是公安部《姓名登記條例(初稿)》正在起草並征求意見。該條例規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下列文字、字母、數字、符號:一、已簡化的繁體字﹔二、已淘汰的異體字,但姓氏中的異體字除外﹔三、自造字﹔四、外國文字﹔五、漢語拼音字母﹔六、阿拉伯數字﹔七、符號﹔八、其他超出規范的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范圍以外的字樣。

趙志榮認為,《姓名登記條例(初稿)》隻是部門文件,況且還隻是初稿,連規章都談不上,因此不具備法律效力。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卻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為瞭捍衛自己的姓名權,趙C在二○○八年一月八日,到法院起訴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

二○○八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十分,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二樓審判大庭內,原被告席上都隻有一人參加庭審宣判。原告席上,因趙C在學校尚未放假,父親趙志榮作為委托代理人出庭。被告席上,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法制科科長受委托到庭。

書記員站著念庭審規則,眼睛沒有正視前方。

前方第一排旁聽席上,端坐著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分管副院長、行政庭庭長,還有月湖區法院、貴溪市法院、餘江縣法院院長、分管副院長及行政庭庭長。

“我們都是來學習觀摩的,畢竟這個案件具有典型法治意義。”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凌雲說。各基層法院院長、分管副院長齊聚就一個案件參與旁聽,這在鷹潭市還是第一次。

在判決書中,鷹潭市月湖區法院認為,《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公民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居民身份証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居民身份証使用規范漢文字和符合國傢標準的數字符號。”第二代《居民身份証》是由漢字、數字、符號三種元素組成的。名“C”既是英文字母,也是漢語拼音字母,也是一種符合國傢標準的符號,因此“趙C”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另外,“趙C”這個名字已經使用瞭二十二年,未給國傢、社會及他人造成不利。

判決書中,鷹潭市月湖區法院另一主要認定是,原告趙C於二○○五年六月進行居民身份証初始登記,經公安機關核準領取瞭第一代居民身份証,應視為被告作出瞭具體行政行為。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証並不是第一次進行居民身份証初始登記,而是為瞭提高居民身份証的制作質量和防偽性,公安機關隻要“復制”第一代居民身份証的內容即可,而不是改變登錄的內容。

“本院判決,責令被告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許趙C以‘趙C’為姓名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証……”

隨著審判長汪軍太的宣判聲,趙C訴公安局侵犯姓名權案一審勝訴。

對一審宣判結果,趙志榮表示滿意,服從判決。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當庭表示上訴。

宣判結束時,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凌雲以旁聽者身份發表感言。他說,判決書並沒有否定公安機關將來在對居民身份証進行初始登記時,對使用類似原告趙C的姓名進行登記與否的權力,公安機關仍可自行依法決定登記與否。

凌雲說,該案的審理具有重大意義。本案中,公安部門以趙C的姓名進不瞭公安部門戶籍管理系統為由,拒絕為原告換發身份証。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不但要求國傢在立法的指導思想上要以人為本,在具體的司法實務中更要時刻從人的角度出發,為人民的利益考慮,體現以人為本。

凌雲還說,和諧司法對法院和法官提出瞭更高的要求,要求法院辦案不能機械化、僵硬化,法官要解放思想,拓寬思路,敢於進取,以人民滿意為出發點,以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為指導,維護公平正義和法律的權威。

參加旁聽的法官們,就這個案子折射出的司法意義及從中歸納出的判案指導思想,進行瞭廣泛探討與交流。整個交流過程維持瞭兩個小時。

有法官說,法官判案要註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相統一。三個效果的統一說來容易,做來難,可通過眼前活生生的例子讓我們心中豁然開朗。

有法官說,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對行政主體而言,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其行政行為的內容和就同一事項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有法官說,案件判決後,法官就案件展開瞭大研討,有助於法官不被所謂的權威、固有想法、陳規陋習左右,實踐中深化“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為日後判案提供借鑒。

以良法之治,守衛個人權利。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主任、清華大學法律專業碩士聯合導師、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革,在二○○九年一月十四日的深夜,寫下瞭一篇充滿激情和暖意的文章《二○○八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觀察》。

二○○八年度的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在彌漫著金融風暴氣息的牛年新鮮出爐瞭。入選的十大影響性訴訟,維權案件佔六個,刑事案件有四個。

這個寒冷的冬天,並未能動搖國人心底那個樸素的夢:依靠勤勞、聰明,創造財富,追求幸福生活。良法之治是實現這個中國夢的保障。

寫滿權利的法律文本,多元發展的社會結構,關註民生的政策導向和公民權利意識的高漲,讓六十三名毒奶粉受害者、趙C、十二名高考學生、高某、王菲等人的維權故事,在網絡的聲援推動之下,勾勒瞭一幅公民依法維權、追求和守衛生活尊嚴的人物群像。

二○○八年發生的維權案件和刑事案件深層次反映的,是公眾對於這個轉型社會的法治希望,即公權能不濫用而被合理制約,私權能受尊重且受更好保護。二○○八年影響性訴訟中的當事人,就在我們身邊,是我們生活的真實反映。或許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每個人並非影響性訴訟的旁觀者,而是當事人。

也正是這種當事人意識,使我們在二○○八年的雪災、地震面前,沒有置身事外,而是共渡難關。同樣,法治的進步不在他處,而在每個人為權利而努力的行動中。你所做的可能平淡無奇,卻將累積為守護幸福生活的堅固堤防,和推助中國法治的一份力量。

名列第八的趙C訴公安局侵犯姓名權,被媒體稱作“全國通過訴訟捍衛姓名權第一案”。

網民點評:老趙你太有才瞭。

專傢點評:以“姓名權”給公權力上瞭一課。

一個中國人取名為“C”,你可以對此感到奇怪,但你無權阻撓他。公民趙C知道這一點,所以他無奈地將幹涉自己姓名的公安局訴上法庭。公民趙C的舉動,詮釋瞭“姓名權”的力量,還給公權力的行使者們上瞭公權與私權關系的一課。當公安機關不是把監管視為權力,而是還原為服務的時候,那麼他們會更心悅誠服地接受敗訴的結果。本案,應當成為公務員們培訓的案例之一。

有人細心地記錄過,趙C訴公安局侵犯姓名權一審宣判,整個過程隻有二十六分鐘,就結束瞭。

這世上的事,不會這麼順當和簡單吧?

果然,峰回路轉,玄機妙算,讓人不得不長嘆,世事難料啊!

鷹潭市月湖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鷹潭市公安局就如何執行法院判決“以趙C為姓名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証”的問題,專門向江西省公安廳請示。

江西省公安廳及時組織廳法制處與治安總隊研究,提出瞭意見。為慎重起見,又專門書面請示公安部。

公安部專門回復江西省公安廳。批復意見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証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精神,居民身份証姓名登記項目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填寫,並與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姓名登記項目保持一致。《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已明確要求姓名登記項目使用漢字填寫。公安機關發現常住人口登記表、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証姓名登記項目未使用規范漢字填寫的,應請本人協助更正,並免費為其辦理更正後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証等。

江西省公安廳將該批復抄送給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很重視,批復給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而社會上,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就有記者去採訪人口信息系統維護專傢劉森,聽聽專傢的意見。

劉森說,目前,全國各省、市(區)使用的人口信息系統有多個版本,但是所有使用的系統都是經過公安部認証的,也就是說,不同版本的系統所執行的標準都是公安部制定的。因此,如果趙C保留原名的話,就意味著公安部要對現有的標準進行修改,這也意味著全國現有的所有正在運行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要更改,牽涉面非常廣,操作起來難度非常大。

如此說來,僅從技術層面上,趙C的名字就難以保留瞭。

淅淅瀝瀝的小雨,天地間有點朦朧。好在人們早已習慣瞭早春寒,出門的腳步是擋不住的。

鷹潭市地處江西省的東北部,信江中下遊,史稱“東連江浙,南控甌閩,扼鄱水之咽喉,阻信州之門戶”,可見其地理位置之重要。

如今引人註目的是,中國首例姓名權案二審即將開庭,來自全國各地十餘傢媒體的數十名記者,不顧路途遙遠,趕來此地,打探消息。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寬敞明亮,可容三百多人旁聽。全省各設區市公安部門分管戶籍工作的負責人都來到瞭開庭現場,當地不少市民自發地參與旁聽。

被上訴席上,坐著趙志榮一人。幫別人打瞭無數起官司的律師趙志榮沒有想到,二十三年前自己別出心裁地給兒子取的帶英文字母“C”的名字,卻讓自己與兒子陷入一場持續瞭兩年的姓名權官司。今天他再次作為兒子趙C的委托代理人走上法庭。

上訴席上,坐著公安部門從南昌專門聘請來的兩位律師。

剛一開庭,雙方就三大爭議焦點展開瞭激烈的辯論。

庭審焦點一,“C”是不是數字符號。

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認為,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趙C其姓名中的英文字母“C”是一種符合國傢標準的數字符號,沒有法律依據,系認定事實錯誤。

趙志榮辯駁說,一審判決認定左半月形“C”是一種符合國傢標準的數字符號正確﹔上訴人認為屬外文字母的說法是片面的。

說到興奮處,趙志榮拿著第二代《居民身份証》,指著其存在的“X”校驗碼指出:“這足以証實,公安部門的人口管理數據庫中本身就存在類似的數字符號信息。”

庭審焦點二,取名“C”是否損害社會管理秩序。

月湖區公安分局指出,被上訴人申請使用外文(英文)字母或漢語拼音作為其名,明顯是違反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通用語言文字法》等規定,也是給國傢和社會管理秩序帶來損害的行為。英文字母作為一種外文字母,並沒有依法取得較其他外文字母更高的法律地位或等同於規范漢字的法律地位。

對此,趙志榮直言:“造成危害的說法完全是危言聳聽。”趙志榮認為,法律與文化之類關系不大,兩者完全是兩種不同的上層建築領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對民事基本制度隻能制定法律。在現代社會裡,公民的姓名隻要符合憲法與法律規定的,公民就有權實施﹔而文化的傳承不是靠法律強制推行的,這是因為她本身就有強大的生命力才得以傳承。

接著他舉起瞭例子:公安系統對汽車(例如:贛LC55XX號牌)的管理登記,就因為使用瞭符合國標的數字符號,使公安部門對汽車的登記管理顯得科學、準確。

庭審焦點三,公安局拒換二代証是否合法。

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公安部門不給公民換二代証行為違法,要求其在法律期限內辦理。

就此,上訴人指出,趙C使用外文字母作為其名,既是違反法律規定義務的行為,也是給國傢和社會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帶來損害的行為。因此,公安部門在趙C繼續申請使用外文(英文)字母“C”作為其名的前提下,拒絕為其換領第二代身份証,符合法律規定,同時,此舉也是公安部門依法糾正趙C身份証姓名初始登記錯誤的行政行為。

月湖區公安分局還認為,被上訴人使用外文字母作為其名長達二十二年,必然是因被上訴人的錯誤申請或上訴人的錯誤登記或法律規定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不應有的後果。該登記錯誤的原因及其產生該登記錯誤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有待於進一步查清。但國傢行政機關對先前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依法進行糾正,這是合法的行政行為,是依法行政的具體表現,而不是針對同一行政相對人的同一個事項作出矛盾決定的行為。

而趙志榮對此辯解稱,一審判決是從對左半月形“C”的全面認識及其本質屬性就是符合國傢標準的數字符號這一事實出發,並依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証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認為該身份証的初始登記符合法律規定,而其後的換發証的行政行為顯然是不得改變初始登記的行政行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証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雙方激烈的法庭辯論,持續瞭三個多小時。

庭審告一段落,審判長宣佈休庭。

晚上七時十分,繼續開庭。

“我宣佈被上訴人趙C與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審判長宣判道。

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決:被上訴人趙C與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被上訴人趙C同意變更姓名後,依法使用規范漢字。上訴人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免費為被上訴人趙C辦理變更及居民過戶、居民身份証,以及因姓名而導致變更的身份証明文件。

合議庭經合議認為,準許上訴人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區分局撤回上訴,法院撤消一審判決,上訴費由上訴人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區分局承擔,該裁定為終審裁定,雙方對此沒有異議。

各方當事人是如何看待這耗時八個月的行政官司呢?

“我們尊重趙C起訴的權利,我們也尊重審判的結果。”月湖區公安分局副局長羅賢忠說:“對趙C用瞭二十多年的名字現在要改名的煩惱能理解。”當記者問到如何看待這樣的判決結果時,他笑著回避瞭這一問題:“人民群眾對結果滿意,那我們也滿意。”

“我沒想到這起案件會在全國引起轟動。”庭審結束後,趙志榮告訴記者:“打這場官司隻想給權力機關一次深刻警醒,讓執法者明白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力不可被隨意剝奪。當然,如果因打這場官司能給我這個做律師的帶來更大的名氣,我當然樂意。”

趙志榮直言,這起官司的根本目的已達到瞭,那就是引發人們對姓名權的重視和敢於叫板行政部門的決心。他服從法院的判決,但兒子以後叫什麼名字還要回傢和兒子商量。為瞭這場官司,他付出瞭很多,但他表示:“打這場官司是我人生中最難忘的一件事。”

“和諧司法對法院和法官提出瞭更高的要求,要求法院要依法辦事,不能機械執法。判決充分考慮瞭司法和諧。”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凌雲表示,公民有姓名權,但並不意味著取姓名不受任何限制。就此案件而言,公安部門已經耗資巨大建立瞭人口信息管理系統,這是擺在眼前的客觀事實。

凌雲說,本案是公民為維護自己的基本姓名權而提起的,通過這個案件,引起瞭全社會對以姓名權為主的公民權重視,也必定會進一步完備法制建設,推動有關部門加快立法的進程。案件不能說趙C敗瞭,是公安主動撤回上訴,趙C代理人主動放棄補償,同意更名,這是多贏的局面。

中國首例姓名權案,二審裁定後,引起瞭悠長的憲法學省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人格尊嚴,在權利的意義上首先表現為一種人格權。憲法對公民人格尊嚴的保障,應優先解釋為對公民人格權的保障。

姓名本身是個人人格的外在表征,取什麼樣的漢字給自己命名,屬公民個人人格自由發展范疇事項。因而姓名權是一種最基本、最典型的人格權。既然是一種人格權,那它就不但是一種私權,而且還是一種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將姓名權等公民人格權提升到憲法高度,列入憲法保障范圍,是對人,準確地說,是對每個個體之人的價值認知不斷進步的結果。

人本身即是目的。這是德國哲學傢康德的曠世箴言。因為人有理性,人都是自在地作為目的而實存的。不論是誰,在任何時候都不應把自己和他人僅僅當作工具。

德國法學傢拉德勃魯赫說,人之所以為人,並不是因為他是一種有肉體和精神的生物,而是因為根據法律規則的觀點,人展現瞭一種自我目的。

二戰後,德國《基本法》第一條、第二條的第一款分別規定:“人的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此項尊嚴為所有國傢機關的義務”、“人人有自由發展其人格的權利,但以不侵害他人的權利或不違犯憲政秩序或道德規范者為限。”通過在一系列的憲法判決中適用德國基本法上的此等規范條款,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創立瞭內含自我決定權、自我保護權和自我表現權等個人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的一般人格權,人格權的保障由此被提升至基本法(憲法)保障高度。

在二十一世紀的今日,任何人的感情要求再也不應被非法壓抑,或遭違憲抹殺。

我國制定和實施憲法,其最終意旨也就在於保障個人的自由和人權,使任何個人在對其人格自由發展具有本質意義的生命、身體、健康、精神、姓名、名譽、肖像以及生活等人格法益領域均能真正實現自治與自決,並使這種自治和自決得到具有實效的憲法保障。

從合法性保護,發展為合憲性保護。通過憲法獲得權利救濟,追求人的尊嚴與價值,開始成為人們自覺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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