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20日電)公平會以差別待遇為由,重罰頻道代理商凱擘、全球數位媒體及佳訊視聽,其裁罰標準遭外界質疑,公平會強調,目前情況與104年時不同,兩案不能相提並論。

公平會昨天決議通過,凱擘、全球數位媒體及佳訊視聽等頻道代理商,105年對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給予不同交易條件,屬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行為,嚴重影響市場秩序,重罰新竹電動床新台幣1億2600萬元。

公平會重罰凱擘等 3家頻道代理商的動作,外界質疑與104年認定不構成差別待遇的決議不同,有裁罰標準不一的情況。

公平會副主委邱永和說明,104年當時以「事證不足」,未認定頻道代理商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主因調查當時,103年系統台尚未營運,未有實際訂戶數等資料,因此,以當時的事證很難認定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況。

邱永和表示,今年情況已經不一樣了,因為系統台開台了,有實際訂戶數等數據,發現確實有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的具體事證。

邱永和強調,公平會會依據個案、市場情況等動態變化,判斷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昨天決議通過的裁罰案,由於情況與104年當時已不同,兩案不能相提並論。

此外,凱擘違反「大富條款」,即富邦集團 6年電動病床價格前併購凱擘時,承諾不會有差別待遇,公平會可要求凱擘處分部分或全部股份。

邱永和表示,凱擘違反承諾的情況,只出現在部分區域,情況尚未嚴重到要其處分居家電動床推薦部分持股的階段。

同時,邱永和說,公平會以公平交易法第40條處理差別待遇,不僅可處罰鍰並限期改善,若業者不改善或未來再犯時,可處判刑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10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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